- 捷運上惡形惡狀的學生
- 底下阿良的回應:「公共場所喧鬧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73條等,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非網友回應內容之不違法。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真是帥呆了。
- 比起找校長或是部長,找教官室應該是最快的…
May 27, 2007
今日連結 200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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