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 2006

How To – 個人部落格管理 – 客服篇

Filed under: 亂記, 眾人之事, 電腦記事 — afoofa @ 11:29 pm

我覺得自己很幸運,能夠遇見mr. 6的文章。在經歷超過一個星期的攻防戰之後,我才知道自己實際上是遇到了一大群戳樂(Troller),他們不是為了討論而存在,只是為了攻擊他人的發言內容而存在。

我所認為的[討論]是有一個明確的主題,大家針對這個主題發表想法,雙方提出不同見解的時候,可以互相比較,真理越辯越明。我覺得在傳說中的”國民黨黨產”與”興票案” 一文底下那些就算得上是理性討論,而普通人什麼時候可以抱持有罪推定論? 底下的shine原本也是還算正常,但最後卻變成戳樂。(是被我逼的嗎? @_@)

回想當時,在自己的站台被轟,才在HEMiDEMi上面發現有別人的文章在幫我做宣傳,我帶著忐忑的心到對方的部落格去請教,卻得到很多情緒用字,不管是針對我的文章內容、我的性別或是我的成就。性別和成就與我們要討論的東西有何關係?e04、腦殘等等的情緒用字接連出現了,連帶否定我甚至是他們自己的成就,讓我感到有點啼笑皆非。

更誇張的是HEMiDEMi上面只有少數的發言者對這種情況做出反應,大部分是視而不見或是乾脆和戳樂同化了。

看到這些情緒用字,我直覺對方不想討論,就是想罵到爽。早知道這是一種被稱為戳樂的行為表現,我也不會花時間去問東問西了。但是這裡有一個更嚴重的問題,就是戳樂的站台本身就佈滿各種情緒字眼,到那裡去才發現自己被一群戳樂圍繞(雖然裡面也有認真參與討論的內容),這是不是所謂的物以類聚?

我想要把這次遇到戳樂的危機處理方式寫下來,供大家做參考:

1. 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理念。

我本身是資訊專業人士, 其他的專業領域我一竅不通,當我被指控的事情和我原本要表達的事情不一樣的時候,我不會急著刪掉文章或是猛道歉。我尋求理性討論,試圖找出對方不滿的原因,一方面也在確認自己是否真的做錯事情。

2. 不要被牽著鼻子走。

戳樂就是喜歡扯到別的地方去。但是我的重點是要釐清我自己的觀念,我需要確認相關的知識,再對我自己審判。所以戳樂東一句有外表沒大腦、西一句書卷獎不值錢的時候,不用去跟他們爭,因為當他們說出這樣的言論,只會讓他們失去自己的立場。

3. 態度要明確。

其實我是第一次打筆戰。正所謂初生之犢不怕虎 ,有什麼我就講什麼,再加上我是喜歡製造歡樂的跳躍性思考,很容易被戳樂找到偏離正題的聊天內容當作攻擊點。雖然我覺得戳樂的行為很無聊,不過害他做了這麼無聊的事情的人,卻是我。所以跟戳樂講話,只要講重點即可,其他東西說了也是白搭。

4. 把戰場拉回自己的場域。

因為戳樂的部落格,會充滿大大小小不同的戳樂,在那邊發言只會得到 戳樂式的回應,一點營養都沒有。在自己家裡,一來可以控制留言內容,不讓外人輕易說出低級的詞彙,二來可以在自己的機器裡留下一些證據,如果真的發生事情,是自己可以去處理的。

HEMiDEMi則比較棘手,因為那是一個公開的場合,參與討論的人更是良莠不齊。所以寶貝才會說我黏到一堆髒東西,其實我覺得我也黏到很多乾淨的東西。吵架是一時的,朋友是一輩子的 :D

5. 如何處理戳樂?

因為mr. 6的文章提到,戳樂就喜歡匿名,喜歡挑釁,要是格主刪了戳樂的留言,就會被指控是專制,是反對開放。 所以,最主要處理戳樂的方式是[要求對方表明身分,替自己的言行負責,否則不再允許其發言],通常看到這種要求,戳樂就會退縮。 不要去刪留言,因為留言內容將戳樂的無禮/無理行為展露無疑,格主只需要把不認同的地方作刪除線記號,並公開聲明戳樂的行為不受歡迎,這樣應該就夠了。

6. 如果遇到的不是戳樂…?

這也是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最後發現是自己的錯,對方不是戳樂,而是來點醒自己的貴人。這時候,誠懇的道歉,簡單一句對不起,就可以化解尷尬的局面。像我這次和眾人討論之後,知道整場誤會是我自己的用字不當,因為我用了非自己專業領域的專業用詞造成別人的誤會,我就會很坦白地承認,並且向對方道歉。對方不能接受,或是對方已經玩過頭了,我們也沒有辦法處理,只是自己率先道歉,至少心裡會舒服一點,不需要面對自己良心上的苛責。

而若是在討論的過程中,不幸地,自己變成了戳樂,也要儘快道歉,因為戳樂式的留言是大家都不欣賞的行為。

7. 保有自己原本的價值

mr. 6的文章中有提到,有些部落格最後會受到戳樂的影響,變成特定的傾向。我很明顯地感受到,現在我不會想什麼就寫什麼,寫出來之後還會反覆斟酌用字。這種結果對於我個人來說,是一種麻煩,但是因為我本來是個人部落格,忽然變成不是個人部落格了,參觀的人爆增了,我只好把我的寫筆記風格,轉化為作文風格。 這從某一種角度來看,是一種資料內容的提昇。

但是我最喜歡的跳躍性思考以及歡樂冷笑話,也許從現在開始,會因為我的反覆推敲而慢慢消失。我並不想變成這種結局,所以我不會輕易認輸的。而我所有的表現,都是秉持客服精神,希望能讓那些默默支持我的人,覺得他們的支持是有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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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攻防戰我學到很多事情,一方面是我在網路上的修為讓我略佔上風(當面吵架我是不會這麼客氣的),另一方面則是有寶貝在背後支持我,讓我再悲傷、再難過,都有一個地方可以暫時忘卻這些煩惱。

但是最重要的是HEMiDEMi提供了一個開放的討論空間,讓我很快地發現事情是如何擴張出去,在我受挫的時候提供一個讓我能夠順利釐清觀念的場所, 讓我可以及時得到許多熱心/專業人士的寶貴意見,進一步建立自己的信心,才沒有變成mr. 6文中那些苦情部落格主的下場。我不需要額外的聲援,因為我一旦確定自己沒有錯,我便能依照自由意志有所堅持。

我覺得這次的事情,相當符合我的ID afoofa = All for One, One for All. 我只是一個在網路上努力用客服態度面對各方人士熱情回應的小小工程師,卻從這些人的寶貴意見中學到很多,不管是對專業詞彙的了解,還是面對事情的態度,而我所能做的,也只是寫下這一篇心得,希望能供其他人參考。

僅以這篇文章,獻給所有在這次事件中給予協助的熱情人士、一直在旁邊保護我的寶貝以及關心我的學長們。

最後我把這次的事件命名為「壞龍貓事件」 。

33 Comments

  1. 我是沈默的一員
    你被攻擊時我沒發聲也沒留言
    因為覺得沒意義
    但我知道你們是被一群尖酸刻薄的人攻擊而不是討論

    Comment by nameless — December 2, 2006 @ 10:04 am

  2. 一直有小白ㄊㄨˋ跑來我這裡,好煩喔,到底是誰不對啊?
    叫他拿掉連結他不拿,害我這裡每天都一大堆人,是怎樣是怎樣 :(

    先講好,我是絕對不會付廣告費用的 ~”~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4, 2006 @ 9:28 am

  3. 小白永遠不知道自己是小白
    瞭嗎 小白

    Comment by ala — December 5, 2006 @ 10:09 am

  4. 1. Stop typing.

    2. Keep on typing + https://www.google.com/adsense/?hl=zh_TW

    Comment by gm — December 5, 2006 @ 1:42 pm

  5. gm,

    AdSense for content 目前尚不支援繁體中文網頁。

    Comment by jeffhung — December 5, 2006 @ 3:22 pm

  6. 我想gm學長的意思是,不要繼續打中文了,要就打英文+AdSense…. 囧rz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5, 2006 @ 3:23 pm

  7. 部落客在爭論時應遵守的規則
    http://blog.yam.com/jinnsblog/article/6826659

    這一篇蠻不錯的。

    Comment by jeffhung — December 5, 2006 @ 4:50 pm

  8. 都說自己是資訊專業人士,對其他領域不懂,那還是少放屁為妙,如果以你的不專業去跟其他人的專業論戰,更只能顯出你的程度比豆腐渣還要薄弱!

    之前就質疑過你的東西,凶案現場的兇刀上有某人的指紋,如果檢察官對這傢伙提起公訴是「依據證據足認其犯罪事實可得法官有罪心證」,這傢伙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是「犯罪嫌疑人就檢察官依證據對己之不利指控提出反證」,根本不是這傢伙被提起公訴後要適用有罪推定原則為自己辯護,結果你還是根本不敢就這東西做回應。

    Comment by grop — December 5, 2006 @ 5:26 pm

  9. 既然你自己都說自己是資訊專業人士,對於其他領隊不瞭解,那還是麻煩你對於你不專業的地方少放厥詞,畢竟你以你的不專業去跟該領域的專業人士論戰時,只能顯現出你的程度比豆腐渣還要薄弱。

    以你自己對於有罪推定舉的例,我早就說過,凶案現場的兇刀上有某人的指紋,如果檢察官對這傢伙提起公訴是「依據證據足認其犯罪事實可得法官有罪心證」,這傢伙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是「犯罪嫌疑人就檢察官依證據對己之不利指控提出反證」,根本不是這傢伙被提起公訴後要適用有罪推定原則為自己辯護,可是你還是一點不敢回應。

    你是無法回應,還是不敢回應?

    Comment by grop — December 5, 2006 @ 5:29 pm

  10. grop:
    我覺得你還真的很用心耶,應該要請Foxx頒獎給你。

    可是我看不懂你說啥耶,因為你的邏輯好奇怪,我從來就沒有說過[被提起公訴後要適用有罪推定原則為自己辯護]

    我就是不能理解為什麼有些人喜歡沒事找事..囧

    戳樂實例+1 XD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5, 2006 @ 5:33 pm

  11. 噢,真遺憾啊,凶案現場的兇刀有某甲的指紋,所以某甲應該為自己辯護不是你拿來講解「有罪推定」的例子嗎?

    怎麼可以這麼快就不認帳了啊?

    Comment by grop — December 5, 2006 @ 9:52 pm

  12. grop:

    我舉的例子都是「無罪推定原則」會走的程序,或者你的意思是所有的推理小說都是有罪推定?

    我所知道的有罪推定是:不需要證據,抓起來關,直到找出清白的證明才能獲判無罪。請問我哪一篇文章的哪一句話讓你這樣認為了?

    讓我請問你幾個問題:
    有充足證據時,法官是否可以判定被告有罪?
    被告請來的辯護律師所做的,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中的「不必自證無罪」?

    看你這麼辛苦,不知道foxx給你的稿費,一個字多少錢?

    有人看不懂我的文章,就硬要把我的文章說成我根本沒講的東西,害其他人也跟著發瘋。我解釋的時候沒人聽,我講白了又有人不爽,要不是你們一直來問,我也不必把心裡真正的想法抖出來啊。 = =

    grop:
    給你最後一項忠告,如果你沒有辦法確定什麼是有罪推定、無罪推定,或是你還不明白我的文章不是有罪推定,請你不要再來煩我,我明明就已經解釋過了。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5, 2006 @ 11:10 pm

  13. 拜託,這是心證,根本不是什麼鳥蛋有罪推定無罪推定,麻煩你放厥詞之前先念點書再來。

    你不懂法律就想唬爛不代表不會出現對這些概念有些許瞭解的人來修理你。

    Comment by grop — December 6, 2006 @ 1:57 am

  14. grop:
    請你到我的原文看一下,我在我的原文上面的註明寫了什麼。

    我已經弄懂很久了(從HEMiDEMi的紀錄看起來,六天前就有結論),不懂的人是你,你現在是在給你自己找麻煩。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6, 2006 @ 7:08 am

  15. 我想基本上在別人的地方說話應該保持基本禮貌,用詞應該互相尊重,不應該用攻擊性的詞語,請自重。

    Comment by Janette大姊 — December 6, 2006 @ 8:00 am

  16. Janette:
    我只能跟妳說,他們那群人的講話水準就是這樣,妳這樣要求對他們太嚴苛了,他們之中甚至有人認為[公然侮辱他人是個人自由]..

    妳還是離他們遠一點比較好,不然妳再怎麼幫他們禱告都是沒有用的。

    而且就像我們昨天討論過的,他們講話這麼難聽就已經失去自己的立場。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6, 2006 @ 8:43 am

  17. 說別人是troll是不是公然侮辱他人呢?

    Comment by The One — December 6, 2006 @ 12:25 pm

  18. 而且afoofa我覺得妳根本不懂什麼是無罪推定,無罪推定跟懷疑全無關聯,以上。

    Comment by The One — December 6, 2006 @ 12:27 pm

  19. The One:
    說別人是troll的時候,我都是憑證據的,或者你可以指出任何一個我說是troll但他卻沒有做troll行為的人?

    基本上,事情會變成這樣是因為,很多人看了Foxx的標題就[以為]我是有罪推定,不聽我解釋,等我聽專家解釋後,把事情弄明白了,我講出我所有的想法之後,才來怪我為什麼不把文章寫清楚。

    我的文章要怎麼寫是我的事,你隨便拿一個我不認同的東西叫我承認,難道不是有罪推定嗎?還一直跑來跟我盧,這不是troll是什麼?

    我想這大概是因為龍貓的體型太大,造成跟在後面的嚕嚕米視線不良,完全不知道在衝啥。

    The One: 我強烈建議你把我的原文、HEMiDEMi、以及原文底下的補充全部都看完之後,再來發言,因為你的發言也很像troll。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6, 2006 @ 12:33 pm

  20. 可憐的人被無理的憤怒矇蔽自己的良知。

    我提到我所了解的[有罪推定]的內容,我詢問grop是否能夠在我所有的文章中找到任何可以稱為有罪推論的內容,我是否也要請The One或是任何想要來留言的人都先去找一找,找到了再來跟我說。

    我在HEMiDEMi上面跟那麼多人討論,裡面不乏法學專業人士,你們這些人若是自認為能夠推翻他們的說法,我願聞其詳。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6, 2006 @ 12:49 pm

  21. 我說您自爽是專業的推文被您刪了。可是您自爽是有憑有據,您強調數次您拿書卷獎,自爽。您強調數次您有臉蛋,這是不是自爽屬個人心證問題,但我覺得是。您說您懂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但又舉錯例子,證明您其實不懂,自爽。您強調黑米的人立場都跟您一樣,其實不是,自爽。您還說了您大赦反對您立場的人,這非常的自爽。

    我舉的是有憑有據的實證,卻被您當troll刪文,故您並非靠證據判斷別人是否troll,而是憑您個人好惡,寫了有憑有據卻對您無禮的話就會被您當troll。

    Comment by The One — December 8, 2006 @ 9:58 am

  22. The One:
    我提書卷獎是因為 sean 問我要不要坐無腦區,我只好提出具體事證來證明我不是無腦。請問他這樣的逼迫,我出於好意提醒他不要胡亂影射,與你何干?
    更何況,對於造成其他人自卑這件事情,我也已經道過歉了。

    再來,先有人說我只有外表沒有腦袋,我才拿出來諷刺的,為什麼大家都不懂就事論事,只在乎我的性別和外表,膚淺。

    黑米的人幫我釐清觀念,使我知道自己的論點無誤,我沒有說黑米的人立場都和我一樣,因為黑米上面有很多是民進黨支持者,這應該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情。

    我的大赦是針對[學歷只代表一張文憑]之類的不當諷刺,而非針對不同立場的理性討論。

    請問你的哪一篇被我刪了?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8, 2006 @ 10:03 am

  23. 我並沒有想推翻黑米上專家意見的意思,我和他們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解釋大體相同。但他們表達意見是為了推翻您的說法,您必須了解,他們跟您討論不代表他們的見解就與您相同,以此案例來說他們的見解是與您相反的。

    舉例說,他們就不會用肯定語氣表達無罪推定原則,因為他們知道推定的意義是假定。但您不懂,所以您弄錯。因為黑米上專家的看法跟您不同,所以我要推翻您的看法不需要推翻他們的。

    Comment by The One — December 8, 2006 @ 10:05 am

  24. The One:
    問題是我只是小市民,不是法官,所以我說的話本來就只是推定,不是嗎? :)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8, 2006 @ 10:06 am

  25. 「黑米的人幫我釐清觀念,使我知道自己的論點無誤」,這是您自爽的證據。實際上您可以去問,他們會告訴您您的論點的確有誤,可是您卻不願面對現實,單憑自爽認為他們認同您。

    我先前的推文是「您自爽倒是專業」被您刪了,可是我有證據。

    Comment by The One — December 8, 2006 @ 10:08 am

  26. 我的論點是
    [我根據發票所做出的推定是無罪推定原則]以及
    [有罪推定原則是不需要證據便可以將人判定有罪,直到提出清白的證明才能獲判無罪]
    請問我上述兩項哪裡有謬誤?請指教 :)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8, 2006 @ 10:10 am

  27. 〝當兇案現場發現兇器,證實為甲所有,且兇器上有甲的指紋,你會做出何種推論?
    1. 甲一定不是犯人,而且不准其他人說甲是犯人〞

    既然是推定,為何您這個選擇題裡的選項1是肯定味十足的答案?而且還說Foxx那邊的人都是選這一項?

    他們用推定原則的話,怎麼可能會得出您選項1的答案?

    Comment by The One — December 8, 2006 @ 10:11 am

  28. The One:
    因為你的批評不是針對我的本文所做出的批評,而是針對我受到大家諷刺之後所做出的反擊,在我看來是為了引起爭執所做的發言,的確是troll會做的事情。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8, 2006 @ 10:12 am

  29. The One:
    因為大家都在說服我不要說甲有罪。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8, 2006 @ 10:12 am

  30. 「說甲有罪」和「說甲可能有罪」不同,您要有直接證據才能說甲有罪。只有兇器上的指紋,最多是間接證據,您只能說甲可能有罪。

    Comment by The One — December 8, 2006 @ 10:39 am

  31. The One:
    “我在其他文章有說明我對於報帳的想法,以及我對於陳總統應訊之後的表現感到失望,這是我個人對於整個事件的一些理解,我想我應該有表達自己想法的權利,我並不是要干涉司法,也不會因為陳總統獲判無罪就大叫司法不公,我只是單純想表達我對這件事情的一些推測”
    ….
    我,一個小市民所說的話,不是法官的判決,本來就是推測,所以,當我說[有罪]的時候,代表的實際意義本來就是[可能有罪]。…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8, 2006 @ 10:42 am

  32. 可是您卻做了選擇題,把Foxx那裡的人都套進一個肯定句的答案…

    您這樣做是紮稻草人,不是嗎?

    這篇也言盡於此。

    Comment by The One — December 8, 2006 @ 10:52 am

  33. The One:
    這個問題應該是要問Foxx他們對於[我能不能說甲有罪]這件事情的看法,而不是問我這個紙人紮的好不好看…

    Comment by afoofa — December 8, 2006 @ 10: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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