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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omments on: 普通人什麼時候可以抱持有罪推定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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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閒來無事的胡言亂語</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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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afoofa</title>
		<link>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74/comment-page-2/#comment-2748</link>
		<dc:creator>afoofa</dc:creator>
		<pubDate>Tue, 12 Dec 2006 15:44:3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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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p&gt;我最後來個總總結吧。&lt;/p&gt;
&lt;p&gt;因為Foxx拿我跟我朋友吵架的感想文出來鞭，而Foxx的留言功能又不讓我即時參與討論，導致我必須到HEMiDEMi向眾人請教，理解法律名詞的定義之後，根本沒有人在乎我是不是無罪推定原則，也沒有人在乎Foxx的標題寫了什麼，因為大家都只是在叫我「不准說阿扁有罪」，即使有發票當證據也不行。&lt;/p&gt;
&lt;p&gt;我弄懂了整個情況。我回到自己的blog補上我對國務機要費案的所有想法，把相關的文章連結都整理到Foxx拿出來鞭的原始文章底下。&lt;/p&gt;
&lt;p&gt;然後Foxx又寫了一篇搞笑文（我想包青天包大人應該在哭吧），還把我的善意全部曲解成惡意。我只想說，心裡有什麼，看到的就是什麼（請各位參考蘇軾與佛印的故事）。
&lt;/p&gt;

因為這次的鬧劇，我的部落格人數激增，十一月的人數是十月的兩倍。
我不敢保證有多少人學會法律專有名詞，但我想可能很多人都被我的「報帳教學」給教壞了......囧
法律沒有寫的壞事，不可以做唷！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最後來個總總結吧。</p>
<p>因為Foxx拿我跟我朋友吵架的感想文出來鞭，而Foxx的留言功能又不讓我即時參與討論，導致我必須到HEMiDEMi向眾人請教，理解法律名詞的定義之後，根本沒有人在乎我是不是無罪推定原則，也沒有人在乎Foxx的標題寫了什麼，因為大家都只是在叫我「不准說阿扁有罪」，即使有發票當證據也不行。</p>
<p>我弄懂了整個情況。我回到自己的blog補上我對國務機要費案的所有想法，把相關的文章連結都整理到Foxx拿出來鞭的原始文章底下。</p>
<p>然後Foxx又寫了一篇搞笑文（我想包青天包大人應該在哭吧），還把我的善意全部曲解成惡意。我只想說，心裡有什麼，看到的就是什麼（請各位參考蘇軾與佛印的故事）。
</p>
<p>因為這次的鬧劇，我的部落格人數激增，十一月的人數是十月的兩倍。<br />
我不敢保證有多少人學會法律專有名詞，但我想可能很多人都被我的「報帳教學」給教壞了&#8230;&#8230;囧<br />
法律沒有寫的壞事，不可以做唷！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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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afoofa</title>
		<link>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74/comment-page-2/#comment-2747</link>
		<dc:creator>afoofa</dc:creator>
		<pubDate>Tue, 12 Dec 2006 15:37:3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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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Howard:
對不起害你看了這一堆垃圾推理。
我要把這一系列的文章回覆功能關掉，避免又有其他人來問重複的問題。誰曉得這些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 =

真的有心要跟我討論的人，請在自己的blog發表對這一系列的感想。</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Howard:<br />
對不起害你看了這一堆垃圾推理。<br />
我要把這一系列的文章回覆功能關掉，避免又有其他人來問重複的問題。誰曉得這些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 =</p>
<p>真的有心要跟我討論的人，請在自己的blog發表對這一系列的感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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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afoofa</title>
		<link>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74/comment-page-2/#comment-2746</link>
		<dc:creator>afoofa</dc:creator>
		<pubDate>Tue, 12 Dec 2006 15:17:5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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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shinjyo:
那是因為你認為還可能有別的嫌疑犯。
但若是我認為不會有第二嫌疑人呢？這讓我想到為什麼漫畫這麼流行密室殺人的環境，因為犯人被限定在一小撮人之中，更別提犯案動機的推理過程。

我真的很受不了大家一再要我解釋同樣的東西。為什麼我說「證據強度的認定」？為什麼被告要請「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有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不必自證無罪」？

你幹嘛要害我問你一樣的問題？那我問你問題之後，你回答的跟之前的人一樣，又變成是我害你去作這麼白癡的事情。

今天這件事情，發票是誰的，東西誰拿去了，東西做什麼用的，都已經有人講出來了，你現在是要跟我討論什麼？你是要說「發票不是他們拿去報帳的，是某個人拿去的，而這個某人不知道是誰」嗎？</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hinjyo:<br />
那是因為你認為還可能有別的嫌疑犯。<br />
但若是我認為不會有第二嫌疑人呢？這讓我想到為什麼漫畫這麼流行密室殺人的環境，因為犯人被限定在一小撮人之中，更別提犯案動機的推理過程。</p>
<p>我真的很受不了大家一再要我解釋同樣的東西。為什麼我說「證據強度的認定」？為什麼被告要請「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有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不必自證無罪」？</p>
<p>你幹嘛要害我問你一樣的問題？那我問你問題之後，你回答的跟之前的人一樣，又變成是我害你去作這麼白癡的事情。</p>
<p>今天這件事情，發票是誰的，東西誰拿去了，東西做什麼用的，都已經有人講出來了，你現在是要跟我討論什麼？你是要說「發票不是他們拿去報帳的，是某個人拿去的，而這個某人不知道是誰」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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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shinjyo</title>
		<link>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74/comment-page-2/#comment-2744</link>
		<dc:creator>shinjyo</dc:creator>
		<pubDate>Tue, 12 Dec 2006 13:32:4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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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如果［今天］是除了指紋之外沒有其他科學辦案方式可以証明甲沒有殺人，也沒有任何其他人能夠為甲提出不在場証明，所有的所有只剩下存在兇器上的指紋，

如果你是這樣的假設，你會怎麼想？＂

我的回答：由於無法證明是甲殺了被害人，所以甲無罪。

從上面引述妳的這一段話看得出來，妳對於無罪推定原則還是有所誤解，邏輯思考上也有一些盲點。

無罪推定原則是：除非你被證明有罪，否則就是無罪。這邊所謂的證明有罪，必須是犯罪的構成要件全部都被證明了才算。

今天在審判庭上，公訴人該做的是去證明「甲有殺人」，當這個命題成立之前，甲事實上是不用提出任何對自己有力的證據。

當然，如果甲能提出不在場證明之類的有力證據，法官就會直接下無罪判決，訴訟也就結束了，但這並不能因此導出「甲無法提出對自己有力的證據，甲就是有罪」的結論，而應該是「甲提出的有力證據讓公訴人根本無法證明他有罪」，甲自然就是無罪。

就依照妳的假設，我們手邊所擁有的證據是「兇案現場發現兇器，證實為甲所有，且兇器上有甲的指紋」，這樣有辦法得出是甲殺了被害人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甲如果要成立殺人罪，必須證明甲拿著凶器砍了被害人，然後被害人因此而死。

但我們目前手邊的證據只能證明（先不管主觀上的故意問題）：
1.「某人」拿了凶器砍了被害人；
2.被害人因此而死；
3.而這把凶器為甲所有且上面有甲的指紋。

根據現有的證據，只有第2點跟第3點被證明了，第1點則尚未被證明。這個「某人」有沒有可能是甲？當然有可能，不過根據現在的證據，我們不能得出肯定的答案。

當窮盡各種方法，我們就是找不出其他對甲有力或不力的證據時，甲會不會成立殺人罪？

很抱歉，並不行，因為第1點沒有辦被法證明。

但是在妳的認定中，「因為甲提不出不在場證明；或是科學辦案無法證明『甲無殺人』」，似乎已經暗示著妳認為甲殺了人。問題是第1點妳根本沒有證明啊！為何凶器是甲的，掉在案發現場，上面有甲的指紋，就代表是他＂拿凶器去砍被害人＂？當其他的可能性無法排除時，為什麼可以肯定就是甲殺了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如果［今天］是除了指紋之外沒有其他科學辦案方式可以証明甲沒有殺人，也沒有任何其他人能夠為甲提出不在場証明，所有的所有只剩下存在兇器上的指紋，</p>
<p>如果你是這樣的假設，你會怎麼想？＂</p>
<p>我的回答：由於無法證明是甲殺了被害人，所以甲無罪。</p>
<p>從上面引述妳的這一段話看得出來，妳對於無罪推定原則還是有所誤解，邏輯思考上也有一些盲點。</p>
<p>無罪推定原則是：除非你被證明有罪，否則就是無罪。這邊所謂的證明有罪，必須是犯罪的構成要件全部都被證明了才算。</p>
<p>今天在審判庭上，公訴人該做的是去證明「甲有殺人」，當這個命題成立之前，甲事實上是不用提出任何對自己有力的證據。</p>
<p>當然，如果甲能提出不在場證明之類的有力證據，法官就會直接下無罪判決，訴訟也就結束了，但這並不能因此導出「甲無法提出對自己有力的證據，甲就是有罪」的結論，而應該是「甲提出的有力證據讓公訴人根本無法證明他有罪」，甲自然就是無罪。</p>
<p>就依照妳的假設，我們手邊所擁有的證據是「兇案現場發現兇器，證實為甲所有，且兇器上有甲的指紋」，這樣有辦法得出是甲殺了被害人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甲如果要成立殺人罪，必須證明甲拿著凶器砍了被害人，然後被害人因此而死。</p>
<p>但我們目前手邊的證據只能證明（先不管主觀上的故意問題）：<br />
1.「某人」拿了凶器砍了被害人；<br />
2.被害人因此而死；<br />
3.而這把凶器為甲所有且上面有甲的指紋。</p>
<p>根據現有的證據，只有第2點跟第3點被證明了，第1點則尚未被證明。這個「某人」有沒有可能是甲？當然有可能，不過根據現在的證據，我們不能得出肯定的答案。</p>
<p>當窮盡各種方法，我們就是找不出其他對甲有力或不力的證據時，甲會不會成立殺人罪？</p>
<p>很抱歉，並不行，因為第1點沒有辦被法證明。</p>
<p>但是在妳的認定中，「因為甲提不出不在場證明；或是科學辦案無法證明『甲無殺人』」，似乎已經暗示著妳認為甲殺了人。問題是第1點妳根本沒有證明啊！為何凶器是甲的，掉在案發現場，上面有甲的指紋，就代表是他＂拿凶器去砍被害人＂？當其他的可能性無法排除時，為什麼可以肯定就是甲殺了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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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Howard</title>
		<link>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74/comment-page-2/#comment-2743</link>
		<dc:creator>Howard</dc:creator>
		<pubDate>Tue, 12 Dec 2006 12:07:0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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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居然可以吵成這樣!XD

難道用自己的思維來咬文嚼字式的攻擊別人的論點就是時下流行的風氣??
ㄧ群人相互邀約來修理某個Blogger，還有一堆人在展現自己的推理能力?..不管你們的文章內容多有&quot;理&quot;.但你們充滿暴力挑釁的言論就是不對!

&quot;我不贊同你說的話，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quot;

如果你們只是爲了稍稍增加滿足感跟那一點點的虛榮心的話.抱歉.我覺得你們通通生病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居然可以吵成這樣!XD</p>
<p>難道用自己的思維來咬文嚼字式的攻擊別人的論點就是時下流行的風氣??<br />
ㄧ群人相互邀約來修理某個Blogger，還有一堆人在展現自己的推理能力?..不管你們的文章內容多有&#8221;理&#8221;.但你們充滿暴力挑釁的言論就是不對!</p>
<p>&#8220;我不贊同你說的話，但我誓死維護你說話的權利&#8221;</p>
<p>如果你們只是爲了稍稍增加滿足感跟那一點點的虛榮心的話.抱歉.我覺得你們通通生病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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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afoofa</title>
		<link>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74/comment-page-2/#comment-2736</link>
		<dc:creator>afoofa</dc:creator>
		<pubDate>Tue, 12 Dec 2006 09:03: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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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YSL:
因為我覺得那種留言會降低我的部落格水準....
我在其他地方被罵無所謂，但我不希望這些莫名奇妙的東西留在我的部落格上面。

我希望我的部落格能夠保持理性的討論，而不是一堆troll式的叫囂...&gt;_&l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YSL:<br />
因為我覺得那種留言會降低我的部落格水準&#8230;.<br />
我在其他地方被罵無所謂，但我不希望這些莫名奇妙的東西留在我的部落格上面。</p>
<p>我希望我的部落格能夠保持理性的討論，而不是一堆troll式的叫囂&#8230;>_<</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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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By: YSL</title>
		<link>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74/comment-page-2/#comment-2734</link>
		<dc:creator>YSL</dc:creator>
		<pubDate>Tue, 12 Dec 2006 08:58:5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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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其實無罪推定只是一個原則(或觀念或態度)
跟邏輯好不好沒有關係!!
所以妳不必為了一句&quot;邏輯不好&quot;跟人爭到生氣!
人的邏輯推論難免都有不完善的地方啊!!

網路上是可以溝通討論就溝通討論
不能
不答話就好了
沒規定對每則留言都得回覆不是嗎??
所以關掉留言回覆功能也沒有必要吧!!</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其實無罪推定只是一個原則(或觀念或態度)<br />
跟邏輯好不好沒有關係!!<br />
所以妳不必為了一句&#8221;邏輯不好&#8221;跟人爭到生氣!<br />
人的邏輯推論難免都有不完善的地方啊!!</p>
<p>網路上是可以溝通討論就溝通討論<br />
不能<br />
不答話就好了<br />
沒規定對每則留言都得回覆不是嗎??<br />
所以關掉留言回覆功能也沒有必要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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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y: afoofa</title>
		<link>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74/comment-page-2/#comment-2732</link>
		<dc:creator>afoofa</dc:creator>
		<pubDate>Tue, 12 Dec 2006 08:41:4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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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YSL:
我很感謝你寫了一大篇來解釋法律名詞，所以就在原文放上你的文章連結，讓還不了解的人能夠先了解一下。

可是最近實在太多人衝過來，一下子說我不懂，一下子說我邏輯差，還一直問我一些我已經回答過的問題，又不把他們為什麼會這樣認為的前因後果講清楚，我實在沒辦法理解，自然無法給予適當的回應。

所以我就以YSL認真的文章給他們當作學習範本，如果真的有心要和我討論，不應該只丟下一兩句情緒垃圾，而是要像YSL一樣認真地把前因後果都解釋清楚... :)

其實這次我是覺得，我本身沒有受過法學相關的訓練，對文字的敏感度不高，卻因為有人幫我宣傳，造成一堆人要衝著國務機要費來對我叫囂，那我也只好認了......正在考慮要把這些文章的留言回覆功能都關掉。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YSL:<br />
我很感謝你寫了一大篇來解釋法律名詞，所以就在原文放上你的文章連結，讓還不了解的人能夠先了解一下。</p>
<p>可是最近實在太多人衝過來，一下子說我不懂，一下子說我邏輯差，還一直問我一些我已經回答過的問題，又不把他們為什麼會這樣認為的前因後果講清楚，我實在沒辦法理解，自然無法給予適當的回應。</p>
<p>所以我就以YSL認真的文章給他們當作學習範本，如果真的有心要和我討論，不應該只丟下一兩句情緒垃圾，而是要像YSL一樣認真地把前因後果都解釋清楚&#8230; :)</p>
<p>其實這次我是覺得，我本身沒有受過法學相關的訓練，對文字的敏感度不高，卻因為有人幫我宣傳，造成一堆人要衝著國務機要費來對我叫囂，那我也只好認了&#8230;&#8230;正在考慮要把這些文章的留言回覆功能都關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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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By: YSL</title>
		<link>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74/comment-page-2/#comment-2731</link>
		<dc:creator>YSL</dc:creator>
		<pubDate>Tue, 12 Dec 2006 08:39:1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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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補一句
因為通常我只會對判我敗訴的法官不服氣!!XXXD</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補一句<br />
因為通常我只會對判我敗訴的法官不服氣!!XXX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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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By: YSL</title>
		<link>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74/comment-page-2/#comment-2730</link>
		<dc:creator>YSL</dc:creator>
		<pubDate>Tue, 12 Dec 2006 08:33: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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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我可沒有不服氣喔!!</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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