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3, 2006

關於無罪推定論的邏輯

Filed under: 亂記 — afoofa @ 1:31 pm

因為我在台灣人的錢,哪裡去提到我認為國務機要費的現況已經不適合用無罪推論來辯護,這篇文章被支持有罪推定的人,每個都有罪 引用。(我不是支持有罪推論OK?)

兩邊講來講去,剛才要回那邊的comment卻發現我被鎖了。所以以下部分是針對這篇迴響我原本要寫的comment:

哦…sean的意思是內衣不屬於私人財產囉?
這我真的不懂耶,一件內衣可以多少人共享?
嗯..關於兇器+指紋的部份啊,可能是我推理小說看太多了,而且我漏掉小說裏面兇手懺悔掉淚自白的部份。
所以大家都可以亂報帳,只要嘴巴夠硬,是嗎?

還有在HEMiDEMi的書籤底下ainda說的,我真是不懂耶,既然無罪推定論這麼強,被告為什麼要請辯護律師? 坐在那邊搖頭反對就好啦。

11 Comments »

  1. 所以我必須很誠懇很誠懇的建議你, 去wikipedia好好的讀一讀什麼是「無罪推定」, 還有順便讀一讀「有罪推定」是怎麼一回事, 這樣你會比較好理解為什麼你的論點被視為是「有罪推定」.

    「既然無罪推定論這麼強,被告為什麼要請辯護律師? 坐在那邊搖頭反對就好啦。」這個說法真的會貽笑大方的.

    Comment by nekobe — November 24, 2006 @ 1:20 pm

  2. 你這是在玩文字遊戲
    那你乾脆說無罪推論這麼強
    根本抓不到壞人才是
    那實行的國家去死一死算了 lol

    Comment by TSbb — November 25, 2006 @ 11:45 am

  3. nekobe:
    我知道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那法院裡,被告的辯護律師為什麼要舉出反證呢?用講的就好了,讓檢察官和法官去忙啊~
    TSbb:
    同上。

    不要再跟我討論我是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我判斷的「過程」是根據「證據」,而不是直接抓起來關。
    最後請各位勞駕到上面提供的HEMiDEMi書籤,看完再來吧。 :)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5, 2006 @ 11:44 pm

  4. 貓部:

    請參考在黑米的討論,會比較好抓住 afoofa 的思考脈絡。我是這麼回應豬小草的:

    您說,「你這句『所以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反證,就是有罪的狀態』,就正是『有罪推定』(只要不能證明無罪,就將其當做有罪對待)的最佳展現了。」更是令我納悶不解,連「證據充足」都不能證明有罪了,那還需要什麼樣的證據,才能推翻「無罪推定」,這豈不是很荒謬嗎?

    您知道問題在那了嗎?這根本不是有罪推定或無罪推定的問題,自始至終,afoofa 持的仍是無罪推定原則,問題只在於,何謂「證據充足」?或著我們該說,對於證據的解讀,有所歧異。…

    問題不在於無罪推定的定義,而在於證據解讀的能力。「錢最後流到扁家,而陳水扁用以說明的機密,卻又被證實有假」,這樣子的「證據」,我們都不是專業的人員,都沒有能力判斷是否是「證據充足」。對於 afoofa 來說,既然已經有了具備法律專業的檢察官,認為證據已經充足,提出告訴,她選擇相信這樣的「充足證據」,認為「只靠無罪推定」不足以解套,必須要有更強力的證據出現才行。這樣的邏輯,我認為不算是有瑕疵。

    Comment by jeffhung — November 26, 2006 @ 12:10 am

  5. 弄這麼複雜,其實根本很簡單啊:
    「我覺得你有罪」跟「你是有罪狀態」這兩個是不一樣的啊XD

    『所以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反證,就是有罪的狀態』之所以被認為是有罪推定論的原因就是因為「證據充足不等於證明成立」,比如說我想證明「根號二屬於無理數」,洋洋灑灑的寫了三大張,裡頭陳列了許許多多的證據,但是這些證據不一定就可以讓證明成立啊!如果這些證據充斥一些「加了根號看起來就不有理」這樣的東西,這種證據要成立也是很困難的吧XD

    還有有罪推定論在「只要不能證明無罪,就將其當做有罪對待」之前是加上「控方不需負擔舉證責任」的喔,意思是說A只要懷疑B有罪,就可以告B,而B必須要主動舉證他無罪,這種像是「這裡有人放屁,屁味從你那一帶傳出來,我覺得你放屁,你又講不出來到底是誰放屁,也無法證明你並沒有放屁,所以你放屁。」
    而無罪推定是「控方需負擔舉證責任,而辯方無此義務」,在「證明成立」以前,被告是視為無罪狀態的。拿上面那個例子來講(假設放屁有罪XD),A必須舉出「B的褲檔上硫化氫濃度高於正常值,已知放屁的氣體中含有高濃度硫化氫,故推證屁是B放的」這樣的證據。當然B沒有義務證明他自己無罪,但是像這樣很可能讓證明成立的證據出現的時候,B只是搖頭否認自然是沒有用的,所以要請辯護律師提出「某公司推出的這款褲子的褲檔硫化氫濃度皆特高,無法證明是B放的」這樣的證據or反證,才能脫罪。至於如果A提出的證據是「B常常結屎面,旁邊的人看起來又很面善,大家都聞到屁味從那裡出來,故推證B放屁」,啊這樣的證據雖然充足,但是似乎並不足以讓證明成立,既然B沒有提出證據的義務,那B也可以選擇只講說「我天生長相不好難道錯了嗎?」這樣,如果獲判無罪的原因不是因為B說他沒放屁,而是因為A提出的證據「雖充分但不足成立證明」。

    當然我們可以說,我們不是專業人士,我看到具有專業能力的檢察官提出「檢察官相信可以令有罪證明成立的充足證據」,我可以說「我覺得被告有罪」;但是在同樣具有專業能力的法官做出判決(宣告有罪證明是否成立)之前,「被告並不處於有罪狀態」。

    因為證據充足,所以「我覺得你有罪」
    證明尚未成立,所以「你是無罪狀態」
    └無罪推定原則

    因為證據充足,所以「我覺得你有罪」
    證明尚未成立,但是「你是有罪狀態」
    └有罪推定原則

    Comment by Stalin — November 26, 2006 @ 1:16 am

  6. Stalin:
    嗨~我想你點出一個重點,那就是「我可以覺得被告有罪」。
    我的文章是我自己的感想,不是法院的判決宣告,可以嗎?我跟我家寶貝吵架用字不當,可是我寫文章的時候沒有想那麼多,所以呢?我的文章裡面還是有寫我怎麼樣推論,怎麼樣「覺得證據充足」。
    我為什麼要等法官證明啊?那是幾年以後的事情?我有報過帳,我知道錢會怎麼跑,有進去口袋的東西,你不能說他從來沒有進去過口袋,只是出來之後是去哪裡,「我覺得」怎樣就是怎樣啊。
    我不是要寫給大家看的…囧..好累喔同樣的東西我一直講。
    Foxx的宣傳效果太強了啦.. ~>_<~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6, 2006 @ 1:25 am

  7. Stalin,

    Yes, you got it. 只要「證據充足」,「覺得」是人民的言論自由。另外要補充的就是,證據不足說人犯罪的話,就有機會犯上「誹謗」之罪,應慎之。

    「弄這麼複雜」,我們也不願意。寫一篇回應都要花上 2hr,弄到三點才睡,隔天上班都沒有精神,苦啊。XD

    Comment by jeffhung — November 26, 2006 @ 1:32 am

  8. 呃…afoofa啊,並不是說你覺得怎樣就怎樣好嗎,臆測、推論、「我敢打賭」、「依我看」這不能立證好嗎?雖然說每個人都有自由言論的空間,但是那篇文章看下來的演繹過程老實說來不怎麼具有正常邏輯性,這樣大家(include me)會把妳認作有罪推定論者也是很合情合理地XD
    還有妳一方面說「Blog本來就是Blogger自己的隨筆小空間」,強調說Foxx跟其他人為什麼要把它挑出來鞭,另一方面又跑去別人的Blog要求別人要向妳道歉,這不是自相矛盾嗎XD?再說Foxx不過是寫了篇有引證舉例的感想文,妳硬說是別人針對妳來的,說什麼只有”綠綠”才會爬文鞭…不是我在說,Google Bot從抓到一張網頁到被你Google出來也是要花個十天半個月的啊,別人過一陣子才看到舊文,有感而發寫篇東西好像也沒什麼錯啊~”~

    Comment by Stalin — November 26, 2006 @ 8:05 pm

  9. 這給我們一個教訓….

    不不不, 不是夫妻不能吵架, 夫妻吵架有助於大家的歡樂(誤)….

    是夫妻吵架不要弄上blog….:p

    And, 有帖子我就會到 :)

    Comment by nekobe — November 26, 2006 @ 8:06 pm

  10. Stalin:
    我要他公開道歉的內容是「 他縱容其他人在公開場合對我的人身攻擊 」不過看樣子他常常被罵所以以為每個人都像他一樣,可惜本小姐平日不講粗話,完全不能接受。
    至於他是不是來挖我的文章云云,我個人的猜測,你可以不信。

    貓部學長:
    昨天聽我家寶貝描述學長的偉大事蹟,學妹之前如果有不敬的地方還請多多包涵 XD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7, 2006 @ 10:12 pm

  11. 事蹟? 什麼事蹟? 你一定是認錯人了 (*光速逃*)

    不過, 我們說不一定會先丟帖子喔, 哈哈….

    Comment by nekobe — November 29, 2006 @ 8: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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