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本文與「支持有罪推定的人,每個都有罪」交互答辯結束。沒有耐心的人可直接參考法律人的文章結論。 以下內容涉及個人自由心證的問題,所以政治立場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心證結論。
聲明:回文前請先看完整篇文章,以及底下的所有回文。曾經解釋過的我不會再說。底下原文我也不去修改,這樣大家還可以知道整個討論的來龍去脈。
昨天跟寶貝又吵起來囉。因為寶貝的「無罪推定論」讓我覺得這是非常荒謬的判決方式。
買珠寶、買家用的發票拿去報帳,拿到的錢,不一定是放到自己口袋。話是沒錯,但是你要怎麼證明他沒有? 不能證明他有,就不能定他的罪,這叫做「無罪推定論」。
可是錢的確是進到他手裡喔,因為他用發票報帳,所以錢進去了之後才出來,至少錢「曾經 」在他口袋裡待過。而且,又不能證明發票報的帳和機密外交的費用一毛不差,怎麼知道他拿到一千萬後,是三百萬在作機密外交,還是七百萬在作機密外交。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他買鑽戒的錢全額都是報公帳,然後他又另外自掏腰包去做機密外交呢?
那這些發票領到的錢究竟要怎麼區分?也只能逐筆對帳,而且我敢打賭絕對不會剛剛好一毛都沒剩全部作機密外交。機密外交總共要多少費用,而收集來的這些發票總共是多少費用,在蒐集發票的時候還會去計算兩邊數字有沒有完全一樣嗎?不要騙了。
說到機密外交,寶貝說,可能是大陸的民運人士,或是西藏,講出來就會害死人的所以不能講。依我看,機密外交也可能是拿去給中共高幹啊(我看台商這麼慘,大概是沒有),或是恐怖主義份子,當然也可能是國內知名人士,如電視台名嘴、黨內幹部或是財團等等,誰曉得呢。
再說台灣人的錢,拿去買一堆美國用到爛的二手軍武,整天幻想大陸打過來的時候要撐幾天。我看撐完那幾天,阿兵哥都死光了,只剩下陳水扁還活著。美國人拿著台灣人的錢去跟中共嘻笑談天,我認為這筆錢倒不如我們台灣人自己拿來跟對岸做小三通還比較划算。這也是台商一直很不爽的,阿扁不會拼經濟,只會搞台獨、玩弄法律。
一個人撒第一個謊,被拆穿之後承認自己犯錯,可以原諒他。 撒第二個謊,勉強再原諒他一次,起碼還是有承認了。撒第三次謊,我真是受夠了!不會再讓他有開口撒第四次謊的機會!
針對本文的補充說明:育樂補述-論報帳

hmm…..我支持Jeff這個理論, 除非有證據證明錢是掉到扁嫂口袋, 不然不能算貪污, 不過我看這個案子, 到目前為止的證據, 大概可以成立的大概只有”偽造文書” (國務機要費 非用在 國務機要 之用途, 所以構成 偽造文書), 不過這個被判的,就又不一定是扁嫂了.
再來,如果只污14xx萬…..老實說,身為一個國家元首,如果只污這麼少,那就給他啦~~如果他(或是說”政府”)可以做點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可以多個幾塊美金, 每人給阿扁”加薪”一塊新台幣,那也還很划算, 當然這段是玩笑話啦, 不過也是很實際的, 立法院整天做那種明知道不可能過關的罷免案, 光這個部分損失掉的社會成本, 我看早就遠超過14xx萬了吧, 養這些立法委員很貴ㄟ!! 更好笑的是政務官到立法院備詢,人家是希望立法院監督行政院做事, 不是問候人家要不要選表態, 整天問一些不營養的問題……(後面這段我是藍/綠/黃/紅/無色,都罵!!)
基本上我開始認為”選舉”根本就不是一個什麼好方法的,”會選舉”跟”會做事”根本八竿子打不著, 國民的民主素養太低, 不適合選舉.
Comment by James Chan — November 8, 2006 @ 11:52 am
學長所言"如果他(或是說”政府”)可以做點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可以多個幾塊美金, 每人給阿扁”加薪”一塊新台幣,那也還很划算",這段話我也很贊同。 但是如果大家都覺得他做了很多事,如果國家富強、人民安樂,如果失業率和自殺率創歷史新低,遊行那天就不會有這麼多人站在街上淋雨、巴不得他立刻下台。 再者,我沒有說錢是進扁嫂口袋,我說,錢是進了阿扁的口袋。錢進口袋了,但是他說,錢後來又出去了,而且錢出去都是為國家好,請問錢進口袋是否構成貪污罪?更何況錢出去是去了哪裡,去了多少(留在口袋裡多少)都無從查證。
我還是覺得他確實有犯貪污罪。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8, 2006 @ 12:45 pm
抱歉,小弟說一下個人看法,這件事目前呈現的兩派看法,單純的說就是相不相信阿扁說的話而已,所以我並不去說明我的立場,
我擔憂國家的競爭力罷了,從政黨輪替後,我不希望看到政黨為了政治考量,為了反對而反對,這是國家和人民的悲哀,立法院許多法案不去審,整天吵政治,國家競爭力如何上升,目前我對藍綠都很失望,就像是家裡有兩個兄弟,兄弟鬩牆,不會一致對外,不懂為家裡考量,即使一方相當努力,也是事倍功半,一無所成,在台灣有兩黨政治應該是台灣的福氣,不是像對岸一黨獨大,聲音只有一種,但是民意代表真的市代表人們的心聲嗎?抑或他們僅是對他們的利益作考量,這些都是我們去判斷的,希望大家都能選賢與能,小弟來到貴站肆意的留言,抱歉。
另外在台灣我認同說政治人物應該要有高道德標準,但是我認為台灣並不尊重司法,如果整天喊司法不公的人,我真的想請他離開台灣,既然不相信這塊土地的法律,又為什麼要呆在這塊土地上呢,這些政黨包含藍綠都如此,使人覺得悲哀,高道德標準,我覺得目前變成政治口號,
來吸引選民罷了,執政者、政治人物等等真的尊重司法嗎?總統本身享有的權力,在憲政體制下,卻不遵守,法律在台北市長的眼中,只是隨他怎麼解釋的法條(藍與綠都讓我感到律師的自大),也許法律有空間,但是不應該太恣意,她的立場應該是台北市長,卻讓人感到混淆,法律明文都變的模糊了,那以後犯罪,自己說故事好了…
在法律層面上:
總統除了內亂、外患罪,享有刑事豁免
在情理方面:
貪污貪了一千多萬在總統職位上實在是太少了,綜觀許多國家,總理或是總統貪污,至少都二十億以上吧,但是小錢也是貪,大錢也是貪,如果有貪污,是不分錢的多少,法律上是三審定讞,電視上面預估大約2008年一月才會知道結果,小弟的打算是,那時的審判就是我選擇是否懲罰民進黨之時,小弟納悶為何KMT為何要目前處心積慮的要阿扁下台,為何不去好好審理民生、國防、教育等議題的法案,法案都先閒置,到年底又說要加班,領加班費審理法案,令人不齒,為何不好好的表現,讓民眾肯定呢?阿扁這件事又不會憑空消失,為何大眾都想扮演法官角色呢?
關於紅潮:
反貪腐我原本樂觀其成,但是時間越久,感覺那已經變質,要反貪腐應該有貪腐的政治人物都應該反,都應該下台,並且政治家族也是,老爸貪污叫老婆、女兒、兒子出來的,我都不會去投,不應該是只為一人,只反一人,令人心寒,口號如此響亮,卻名實不符…
一堆民意代表綁標、黑金,卻出來口號喊的震天嘎響,民眾不應盲從,對於許多事件應該要有如考GRE的ISSUE和ARGUMENT的能力,這樣才不會被政治人物操弄。
假設性兩個問題、大家一起討論:
一、阿扁說謊:
法院一審判決有罪,我想大家都知道該如何作,2008的總統大選,民進黨也無民心…
二、阿扁所言是真的:
有用到機密等專案上面,雖然程序有瑕疵(涉及偽造文書),但是宏觀來說,情有可原,現在民眾要他下台,之後判決無罪,大家心情如何,這個事件的後面,我覺得重要的是,機要費是個漏洞,深怕下一任會以機密的理由也黑錢,應該建立更完整的制度,上至總統、下至鄉長、里長等等的特別費,公款公用、公款法用,不應該進入私人帳戶,多的錢應該繳回國庫,讓台灣的民主法治更加健全。
Comment by chencc — November 8, 2006 @ 2:02 pm
如果不能確定錢是用在什麼地方,違法得來的國務機要費又怎麼判斷其使用上沒有犯外患罪?不然機密外交是有多機密,為什麼只有總統自己知道?
最後chencc提到的,”應該建立完整制度控管所謂的特支費”,我也是贊成的,但我卻懷疑這個制度要花多久時間才能完成?
當制度總是殘缺的時候,當政客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撒謊的時候,每個人都在扮演法官角色,在心裡對他判刑。
我也知道我個人的判決對陳水扁本人無關痛癢,寫文章只是因為,我不能接受我家寶貝的說法,純粹是吵不過他所以到blog上面發洩發洩罷了。:p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8, 2006 @ 2:26 pm
呵呵~~因為我也不知道,所以我個人是認為交給法官審判…
(民主國家至少我是相信法治)
制度的問題,花多少時間才會完成,總是要有個開始吧! ^^
當然每個人都可以發表各自的意見,我想表達的是說,輿論壓力應該是要給予總統提出更多的證據去說服人民,如果有罪就算在位得到豁免權,但是卸任後,有罪還是會被追討的
呵呵~~抱歉我好像到別人家,開心的喝茶聊天起來了@@,就沒節制的說了一堆個人的看法與意見,如果有叨擾的地方多多包涵 >
Comment by chencc — November 8, 2006 @ 4:31 pm
chencc太客氣囉,我很歡迎大家來討論的~*^^*不然每次都是我一個人在講,好像潑婦罵街..囧
只是我覺得如果在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法律不能給予在位者警惕的作用,只會造成之後更大的危機,這次沒處理好,誰能擔保在制度建立起來之前我們還會遇到多少次類似的案件?還要耗損掉多少力氣?不如這一次嚴格審理,才不會讓之後的人有圖利的機會,也才能加速完整制度的建立(既然秘密外交是不可省的,又不能走灰色地帶,制度應該很快就會出來囉,大概吧)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8, 2006 @ 4:39 pm
其實我認為當個國家機器的管理者–公務員,就應該在任期內凍結一切個人的財產,不准賣也不准買且不准贈與,一切吃住由國家提供,預算也固定,若有任何非制度內的金錢流向一律以格除職位為懲罰,正常卸任後由國家給予適當的退休金.
為民服務本應為人民公僕,需本著熱忱,犧牲個人金錢自由又何妨?
Comment by cphacker — November 9, 2006 @ 12:40 pm
cphacker好像太偏激了..而且之前不是說扁嫂不是公務員所以可以收受禮卷之類的嗎?所以凍結公務員財產這招似乎沒什麼效果。
乾脆蓋一間公務員公社、煮大鍋飯、不准跟親友會面,這又變成共產專制時代啦,真詭異。
制度是人訂的,也是人打亂的,這些人有沒有在上位者的自覺,有沒有道德感和榮譽心,才是重點吧。
現在的問題就是他們沒有,唉。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9, 2006 @ 4:15 pm
說到這個很難不偏激吧,大多數的人對政黨都是家庭培養出來的…很難有一定的答案
本來我也是 無罪推定論 XD
不過最近看新聞
總覺得阿扁一直在圓謊
一直在Cover些什麼的樣子
光是吳小珍鑽石一去向就修正了好幾次…
而且阿扁既然是用在公務,怎麼能夠交給吳淑珍處理呢?
連家裡的開銷都拿出來報帳,很明顯就是不對的事情了
既然被起訴,代表已經有部分已經是判定有罪了
我也開始對陳水扁失望了
我想它的政治生涯大概已經差不多要告終了吧 XD
Comment by kornelius — November 11, 2006 @ 2:23 am
kornelius說到重點啦,我跟Jeff站在不同邊,應該是受到家庭很大的影響吧。所以我跟我爸爸千交代萬交代,雙方家長見面的時候絕對不能談政治,老爸還因此說我選錯對象,哈哈,這是題外話 XD
雖然大家心裡的尺都不一樣,我相信真理是越辯越明的。 *^^*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12, 2006 @ 11:33 pm
請問哪一項是”美國用到爛的二手軍武”?
總不能只用嘴砲講一講, 實際上根本連我們要問你對哪個武器不滿都不知道吧?
當然我覺得真講出來大概結果也只是被熟軍武的人笑而已…畢竟台灣是個神奇到連F-16都不放在眼裡的怪地方(全世界我看也只有部份台灣人會把F-16當破銅爛鐵…嫌買AB型太舊? 難道你要買對地攻擊用的CD型? 你買對地攻擊機是要自衛嗎?XD)
Comment by 阿ㄈ — November 21, 2006 @ 11:27 am
我還真的不知道,因為我對武器沒興趣 @_@a
不過高中軍訓課的時候教官是這樣說的,上大學修的通識課老師也是這樣說的,買來的武器就是別人不要的,我們在撿破爛還要陪笑臉。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1, 2006 @ 11:50 am
拜託,無罪推定的出現是對於人權的一種保護,要發文寫一些東西出來發表你的看法之前,麻煩先念一下書再來!
我現在說你讓你男朋友戴綠帽,你要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嗎?
可悲的雙重標準!
Comment by grop — November 22, 2006 @ 9:38 pm
因為「有證據」說他把錢拿到口袋裡放,但是「沒有證據」說他這些錢是用在機密外交。
我在別的回文有解釋過為什麼我認為這裡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我舉的例子是,凶器上面有你的指紋(發票拿去報帳),而你又沒有不在場證明(沒有機密外交的明細),請問,這時候你跟法官說人不是你殺的,法官要相信什麼?證據還是你說的話?
而你也只能「說」我讓我男朋友戴綠帽,沒有「證據」證明我讓我男朋友戴綠帽,所以如果你真的這樣「說」了,你只能被我告毀謗、妨害名譽。
關於我的其他論點請參考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2, 2006 @ 10:15 pm
“因為「有證據」說他把錢拿到口袋裡放,但是「沒有證據」說他這些錢是用在機密外交。”
你仔細看看自己打出來的東西,這段話是有罪推定還是無罪論定?
用上面的例子再舉例,你曾經跟一個男人一起走在路上(這是事實吧?),所以我推定你跟這個男人一定有不可告人的關係。這種推論是否正確?還要麻煩你跟我說明一下。
Comment by 路人 — November 22, 2006 @ 11:05 pm
當你的罪名是「殺人」的時候,你要有證據證明到「殺了人」這一步啊。如果有「凶器」,凶器上面有「指紋」,證據就足夠證明要舉發的這個罪名。
貪污是「把公家的錢或是不該拿的錢放到私人口袋裡」,證據有沒有到這裡?有啊。
「跟某個男人有不可告人的關係」,可不是只用「一起走在路上」就能證明吧,不然幹嘛抓姦還要抓到房間裡呢。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2, 2006 @ 11:51 pm
呵呵呵…從你的回答之中就可以看出你根本連自己在寫什麼都不曉得。什麼叫有罪推定、什麼叫無罪推定,建議你再去研究一下。
Comment by 路人 — November 23, 2006 @ 12:44 pm
關於您的建議,其實相關的參考資料在我跟我家寶貝吵的時候就看過了,或者是大家來討論一下國務機要費到底能不能用無罪推定論來辯護。
有一個殺人犯,從他家找到行兇的凶器,上面有他的指紋,然後他在法院大叫說:[我當時不在現場!]
請問他需不需要舉出人證、物證來證明他不在場?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3, 2006 @ 12:54 pm
拜託,你根本就搞不清楚什麼叫做無罪推定!
在命案現場兇刀上找到某甲的指紋,檢察官根據這個證據對某甲提起公訴,這叫「檢察官蒐集證據足認法官將會對某甲做出有罪判決心證」,根本就不是什麼你狗屁的「不適用無罪推定」!
求您行行好,回家念點書再來發表您的「高論」!
如果國務機要費案不適用無罪推定,那結果就會變成:媒體爆料→檢察官不蒐集證據便起訴吳淑真一干人→法官略過準備程序、言詞辯論,逕宣判吳淑真一干人有罪,全案可上訴→人先關、錢先罰,然後留顧立雄跟他的律師團在外面找證據證明吳淑真一干人等無罪。
來點會的吧!
Comment by grop — November 23, 2006 @ 1:54 pm
喔…grop說的是有罪推定啊。
我說的是在辯護的時候不能[只用講的不提證據]啊。
好像沒有交集 Orz
(我正在寫我會的東西啦,敬請期待吧@@)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3, 2006 @ 1:59 pm
誰跟你說無罪推論時證據不用看的?
如果存在有力證據證明犯罪, 無罪推定原則下照樣認定其有罪. 所以你想表達什麼?
Comment by 阿ㄈ — November 23, 2006 @ 2:30 pm
因為我跟我家寶貝吵架,他說他要用無罪推定原則相信陳水扁沒罪,我說我因為他提不出證據所以相信他有罪,而且我還會嘲笑陳水扁是笨蛋(我就是在看好戲啊),叫我家寶貝不要拿無罪推定原則來跟我辯陳水扁沒罪。
這篇文章本來就是我跟我家寶貝吵架,我吵不贏他所以上來碎碎唸啊,哈哈 Orz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3, 2006 @ 2:36 pm
最好是台灣的軍購都是破銅爛鐵啦!
台灣買的是F-16 A/B Block20,在你台灣買全新的飛機的時候,荷蘭、比利時卻是在花錢把舊飛機提升到跟台灣同一水平,而且飛行壽命還比台灣少五千小時。
La Fayette是人家不要的破銅爛鐵嗎?Knox的SQS-19還是世界一級的反潛裝備,Kidd更是因為Burke的服役而「被迫」與Spruance一起提前除役。不過陸軍捨M-8或是Stingray卻改買M-60A3倒是破銅爛鐵沒錯,雖然他很便宜。
麻煩你,要發表你所謂的「高見」之前,先念唸書查查資料,免得僅憑道聽塗說就唬爛一堆還讓別人陪你浪費時間。
你當然可以說這是你的blog,你愛寫什麼就寫什麼,不過既然寫了就得接受批判,法律保障你的言論自由,但沒保障你亂唬爛免於被圍剿的權利,不然躲在家寫拿稿紙爬格子就好了,幹嘛上網寫blog?
噢對了,你還是沒有講「無罪推定」的意涵是什麼
來點會的吧!
Comment by grop — November 24, 2006 @ 6:09 am
>>不過高中軍訓課的時候教官是這樣說的,上大學修的通識課老師也是這樣說的,買來的武器就是別人不要的,我們在撿破爛還要陪笑臉。
把這位教官跟通識課老師的名字公佈一下如何?
我們看看是什麼樣的人講出這種話……
特別是通識老師,我對這東西有強烈的反感….
(蓄意誤導學生不能判刑真是可惜啊)
Comment by Jason=Soccer — November 24, 2006 @ 6:09 pm
Jason=Soccer:
我也不確定他們現在流落何方,但是做人要厚道,在網路上公開姓名然後罵來罵去是不對的。
我記得高中的教官已經轉到其他學校服務了,而大學通識的老師說他要去歐洲進修,事隔三年不知道他回國了沒有 :)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5, 2006 @ 11:48 pm
grop:
勞駕到HEMiDEMi的書籤看吧..我這裡也講一次好了。
無罪推定原則是,當證據無法證明其有罪時,不能說其有罪。但是我的文章是記錄我個人的感想,因為「我認為」證據「已經足了」的時候,無罪推定原則便不能再拿來辯護,必須提出「足以平反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無罪。
大家都在抓我用字不當的一句話來攻擊,卻沒有看懂我的全文是怎麼出現的?阿ㄈ的標題下得這麼聳動,是故意誘導大家對我做出人身攻擊嗎?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5, 2006 @ 11:55 pm
親愛的學妹:
我左思右想後決定還是來這邊留言回應, 一來我覺得這有助於「彼此理解」(謎), 互相知道一下兩種極端認同的人心中想的是什麼. 二來我覺得如果繼續在有罪推定跟無罪推定上打轉, 那你會更「囧rz」.
首先你最後的comment原文照錄是『因為「我認為」證據「已經足了」的時候,無罪推定原則便不能再拿來辯護,必須提出「足以平反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無罪。』
首先, 無罪推定原則並沒有適用範圍的問題, 更不是拿來「辯護」用的, 不會因為某個案子使其入罪的證據足夠了, 就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也不會因為某個案子使其入罪的證據不足, 就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更精確的說, 任何一個案子都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差別只是有罪與無罪, 而有罪與無罪的「推定」必須遵守的原則, 其中之一就是「無罪推定」. 說的更簡單, 那是一個「原則」而不是一個「條件」更不是一個可以拿來辯護的「論點」. 舉例來說, 妳可以說某某人用「阻卻違法」來辯護, 卻不能說某某人用「無罪推定」來辯護, 這是顯然的名詞誤用與誤解.
其次就是你所「認為」的「證據已經足了」. 我如果沒有誤解的話, 你所謂的證據已經足了是「假發票領出機要費, 而陳水扁總統宣稱這筆機要費用於南線外交, 而檢察官卻查出並無此機密外交專案」一事. 認為是模糊的, 但是邏輯卻是清晰的. 貪污的充要條件是公費私用, 私用包括私人花用或進入私人財產. 但是不管截至現在, 都還沒有任何的具體事證能證明貪污的充要條件已經齊備, 所以在條件不足的狀況下, 必須依照上述所言的「無罪推定」原則去「暫時認為」陳水扁總統是無罪的.
所以爭辯的關鍵並不是你是否是一個有罪推定或無罪推定的擁護者, 而是你面對一個你所討厭的人「陳水扁」時, 為了使其在妳的思考中有罪, 妳違反了一般常識的「無罪推定」論, 而使用了顯然不符合民主法治社會的「有罪推定」論. 而這樣因人設事只為了一個自己討厭的人, 卻套上了證據之類的說詞, 不論政治立場是否與妳相同, 都可能感受到妳文章中的偏見與不客觀.
所以我斗膽建議妳, 試著把妳思考中的陳水扁代換成其他政治人物, 例如馬英九時, 妳是否會採用相同的思考方式去認為他「必須提出足以平反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無罪」呢? 且以馬英九為例的話, 貪污的充要條件他可是一個也沒缺呢!
承認自己因人設事的不客觀雖然很叫人掙扎, 但是卻是邁向更理性思考的第一步.
Comment by nekobe — November 26, 2006 @ 1:04 am
nekobe:
謝謝你這麼詳細地幫大家又解釋了一遍什麼是無罪推定。
因為我的原文,是在跟我家的寶貝吵架,不是在向大家介紹我的中心思想。所以他說什麼,我說什麼,用字不夠精準。在 HEMiDEMi上面我解釋了很久,我的過程是符合無罪推論,但是阿ㄈ拿我的文章當作引文,然後寫「支持有罪推定的人,每個都有罪」這樣標題的文章,導致所有的人都說我有罪推論。
我「相信證據充足」是我的事情,你可以「相信證據不充足」,我又沒有叫大家把陳水扁先關起來再舉證,怎麼是有罪推論呢?
我的文章是11月初,現在已經11月底了,我就不懂阿ㄈ拿這篇出來叫大家來罵我是什麼意思?他真的有看懂我的文章內容嗎?我的推論過程明明就是存在的,而且「我認為」證據充足,為什麼我的想法還要被當作有罪推論?
我的文章不是要迎合大眾口味才寫的,是記錄我當時的心情,我寫了我就忘了,要以後自己無聊的時候,看一看笑一笑,又沒有礙到誰。
Comment by afoofa — November 26, 2006 @ 1:12 am
貓部:
不用「謎」了啦!我們結婚你要不要來喝喜酒?:-)
Comment by jeffhung — November 26, 2006 @ 1:17 am
http://www.afoofa.info/blog/articles/afoofa/156/
Pingback by Mi 不良中年@洛杉磯 — December 1, 2006 @ 5:45 am
昨天無意間逛到Foxx的blog「沒見過壞人嗎?」,發現一篇文章「支持有罪推定的人,每個都有罪」看完以後很好奇,又看了Foxx批評的blog內容,我覺得我一定是Xuite’s Joke寫的笑話看太多,讓我自己也想講笑話了。
Pingback by Déjà Vu — December 7, 2006 @ 4:07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