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5, 2006

卑鄙的房仲業者 – 之二

Filed under: 亂記 — afoofa @ 9:23 pm

1. 違約金的問題

在出價的時候,要寫合約,上面有寫明出價多少、斡旋金和訂金多少、房仲的服務費多少%等等數字。一定要非常清楚什麼時候要作什麼事情,因為合約是死的,作錯就是違約,就要付違約金。

我們出一個價,給一點斡旋金,讓房仲去跟屋主談,如果屋主接受這個價格,房仲就會打電話口頭告知,但是在被告知的二十四小時之內,必須把訂金準備好交給屋主,才算完成,接下來就是簽另一張合約了。

若是屋主原本同意了,在合約上簽了字,任何一方反悔,便是違約。屋主違約的話,屋主要賠償違約金給買方;買方違約的話,買方的斡旋金被吃掉。但是,房仲還要收服務費喔!因為雙方都有簽名,表示房仲的服務已經完成,所以房仲要向屋主收取4%服務費,而買方要付房仲2%服務費。

問題就在這裡囉,如果屋主違約,房仲沒有義務幫買方催討屋主的違約金,但房仲卻可以向買方要求服務費。雖然房仲說,服務費會直接從屋主的違約金裡面扣,她「不會」向屋主討服務費,而且如果是買方違約,她也「不會」向買方另外討服務費,但是違約金並沒有到6%那麼多,所以房仲說會和買方三七分帳,想當然是房仲拿七,買方拿三囉。

但是我怎麼知道房仲有沒有另外去向屋主收服務費?為什麼我從屋主拿到的違約金還要提撥一大部分當作屋主要付給房仲的服務費?完全不合理!但這個部分在合約上並沒有描述,只有關於服務費的部分有明確的數字。

結論:房仲是很卑鄙的。

2. 24hr以內付錢的問題 

因為我們在合約上只有看到二十四小時以內,但是要怎麼知道房仲是不是等到屋主簽名之後第二十三小時才通知我們呢?所以在簽名的欄位旁邊應該要加上時間欄位,房仲有沒有立刻通知則可以查通聯記錄,這樣才能確保買方的權益。

3. 亂抬價錢,舉錯誤例子想呼攏我 

房仲說,東湖一坪45萬。講出來會笑死一堆人吧。我跟寶貝曾經在師大夜市的靜巷裡(一走出來就是夜市,但巷子裡又很安靜),參觀先建後售的新成屋,一坪也才40萬。東湖那種狗不拉屎鳥不生蛋的地方,妳跟我說45萬,我看15萬還差不多!

沒概念的人就是這樣,亂哄抬價錢,妳不爽賣,我更不爽買!

2 Comments »

  1. 內湖地區因為內湖科學園區的關係,水漲船高……靠近明水路那邊應該不止45……

    Comment by James Chan — September 26, 2006 @ 8:41 am

  2. 明水路那邊房價當然高,但東湖地區則只是比汐止高一點點而已。

    Comment by jeffhung — September 26, 2006 @ 9: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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